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不少圍觀者從專家證人提出死因新解就預言此案要翻盤,未免太過武斷。法官免不了要對控辯雙方提交的“原材料”進行一番審視和取捨。最終完成“正義”包裝的,仍是法官。
  8日,備受公眾關註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指在飲水機內投放二甲基亞硝胺致室友黃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辯稱其沒有殺人動機,且在投毒後對水進行了稀釋。辯方律師則連拋新證,指黃洋另有死因,要求法庭重新鑒定。
  看庭審直播,此案控辯激烈程度為近年來所罕見。昨日庭審逾13小時,直到臨近子夜的23時30分左右才宣告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
  從整個刑事司法程序來看,此案自去年4月1日事發,到昨日已超過21個月。對比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案,18年前,年僅18周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姦殺案凶手,案發僅61天后即被法院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
  死刑案件在刑事程序期限上的拉長,彰顯出司法在這類最嚴重罪案上的謹慎。以歷史視角來觀察,這未嘗不是一種進步。
  庭上激烈的控辯交鋒同樣是司法文明的足音。林森浩因涉嫌故意殺人而成為被告人,他在道德領域已承受了千夫所指,但他在法律領域,仍享有法律所賦予的一切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他有權自我辯護,也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律師運用法律專業知識,竭盡所能為委托人辯護,並試圖為委托人爭取最低的刑期,這也是司法的常態。
  不過別忘了,法庭上除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還有控方。基於辯方的新招迭出、咄咄逼人,控方的表現同樣可圈可點。當林森浩的辯護人邀請到資深法醫胡志強在庭上提出對黃洋死亡原因的新解時,檢方則抓住胡志強並未參與屍體解剖,其結論主要依據的是文書、報告等,反問專家證人:“能不能認為你對原來的屍檢過程獲取的證據是認可的,只是不認可它的結論?”“如果你連屍檢獲取的證據也不認可,根據它出具結論不覺得是矛盾的嗎?”
  這一關鍵辯論也為法庭所重視。法官當庭表明,胡志強所說內容,不屬鑒定意見,應“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不少圍觀者從專家證人提出死因新解就預言此案要翻盤,也未免太過武斷。
  在控辯審三角架構下,作為刑事案件的庭審,由法官中立主導。控辯雙方的意見和呈堂的證據材料,都可視為“正義的原材料”。最終完成“正義”包裝的,仍是法官。當然,法官免不了要對控辯雙方提交的“原材料”進行一番審視和取捨。
  在多數情況下,鑒定人已成為“法官之前的法官”,因為法官並無某項鑒定學上的專業知識去推翻專業人士的鑒定結論。林森浩案中,黃洋的死因此前已由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委員會專家作出,其結論為:符合二甲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對這一鑒定結論,網上一些法醫的看法也有分歧。對“復旦投毒案”的二審法官來說,這著實是一場專業水準的大考。
  當然,預測個案裁判結果並不是媒體的責任。作為圍觀者,我們更應樂見庭審激辯之後司法正義的降臨。
  相關報道見A16版  (原標題:復旦投毒案激辯利於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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